第一章 总则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锐意创新,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保证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以及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助学金设置
第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包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学校专设的各类奖学金,各培养单位设立的奖学金,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在学校(培养单位)设置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等。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培养单位自筹资金和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捐助资金等,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或协议使用。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1.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在校脱产学习,能够依照培养计划和导师安排正常开展学习、科研和实践工作。
(6)各项奖助学金规定的其它条件。
2.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当年规定期限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或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参评当年规定期限内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参评当年规定期限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档案未按时转至学校者。
(5)有固定工资收入者。
(6)录取类别为定向(委培)研究生者。
(7)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8)恶意拖欠学校学费、杂费者。
3.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者,亦可同时申请参评其它研究生奖助学金。
4.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奖助学金,但获奖成果不能重复使用(各培养单位、研工部将对获奖成果进行严格审查)。超出学制年限(含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
5. 在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的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或因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
6. 除中省有关政策设立的面向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奖学金之外,学校和各培养单位可设立面向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奖学金。有关奖学金应考虑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特点并制订相应的评审办法,评审办法应突出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科研成果水平和对学校学科建设的贡献。
第四章 评审类别、标准、办法及发放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奖励在思想品德、科研、学习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拔尖创新人才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突出科研绩效导向。
1. 评审条件与范围
(1)必须满足第三章的各项规定条件。
(2)科研能力显著,科研绩效优异,发展潜力突出。
(3)评审当年规定期限内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与培养环节(如开题、中检等)不能出现不及格或补考记录。
(4)学术型专业申请者应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期刊发表不少于1篇与本学科专业及研究方向有关的学术论文(个别学科在指定范围期刊发表亦可),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者该项条件由培养单位参照该标准制订,如对专利类别及数量、作品或研究报告等的要求。
2. 奖励标准
按国家政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现为20000元/人·年,一次性发放。如果国家政策变化,执行最新政策。
3. 评审名额
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学校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范围内,划分为培养单位自评和学校统筹评选两部分。
培养单位自评部分名额综合考虑各单位培养规模、培养质量等因素,分配至各单位,并由各单位评审确定。
学校统筹评选名额采取差额审核申报制,由学校专家组统一公开评审后确定(具体专家组成以当年通知为准)。
4. 评审办法
(1)量化排队
各培养单位制订评审方案,对研究生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行量化考核。在突出科研绩效的基础上,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成果需与本人学科专业及研究方向相关。
三年级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中文核心期刊等级以上的录用通知可以按期刊等级给予计分,但是未获得检索证明的,不得按检索予以计分。
(2)分类考核
评审时对学术型研究生,侧重考察申请者的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侧重考察申请者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3)激励为主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研究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各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奖励在思想品德、科研、学习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取得较好成绩的优秀研究生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重点考核研究生综合能力。
1. 评审条件与范围
同第四章第四条之第(一)款之1、2、3条。
2. 奖励等级、标准及名额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财政拨款和学校统筹资金组成,根据各培养单位在校生规模、科研成果绩效等确定资金分配额度。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筹部分资金,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年级、等级分配方案,并根据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获奖名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奖励标准如下:
表1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标准
等级 |
标准(元/人·年) |
备注 |
一等 |
8000 |
分春季、秋季两次发放,每次按50%发放 |
二等 |
6000 |
三等 |
4000 |
3. 评审办法
参照第四章第四条之第(四)款,由各培养单位制订本单位评审细则。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 资助条件
(1)必须满足第三章的各项规定条件。
(2)资助当年规定期限内的学位课不能出现2门次(含)不及格,或者重要培养环节(如开题、中检等)不能出现不合格。
2. 资助标准
根据国家政策,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6000元/人·年。学校按每年10个月(7、8月不予发放),每个月按600元/人标准计发。如果国家政策变化,执行最新政策。
3. 审核认定
研究生本人申请后,所在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核后,确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工部审批。
第七条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为奖励研究生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学校、各培养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设立了各种专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评定办法,执行设立文件的相关规定(具体按学校当年下发的评审安排意见办理)。
第八条 奖助学金发放
按相关政策由学校按时、按标准、足额发放研究生获得的各种奖助学金。获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应珍惜节俭,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做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研究生。
获奖助学金后,研究生如发现有以下情况,则受相应处理:
1. 如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取消获奖资格,停发奖助学金;情节严重者追回已发放部分的奖助学金,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 如学位课程出现2门(含)以上不及格、或重要培养环节(如开题、中检等)不合格,或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停发奖助学金剩余部分。
第五章 评审机构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审工作。
1. 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主管校领导
成员:研究生院负责人、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纪委(监察处)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导师代表1-2人、研究生代表1-2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工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2. 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审定当年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根据上级分配学校名额,制定当年名额分配方案。
(3)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4)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资料。
(5)处理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的初评工作。
1. 评审委员会组成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基本组成包括:单位负责人、单位分党委书记、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单位承担研究生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培养单位根据工作分工确定,原则上由分党委书记担任。
2. 评审委员会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制订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细则、名额分配方案。
(2)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组织初评,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3)上报学校初评名单及相关材料。
3. 评审委员会评审应遵循的原则
(1)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 依据当年评审安排,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制定本单位评审细则并公布,并开展有关工作。
2. 研究生提出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者应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3. 培养单位评审。各单位评审委员会集中开会进行评审,并将结果按要求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
4.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初评结果予以审核,研究确定学校当年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名单并公示。
第六章 监督与申诉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要充分发挥引导、奖励和激励作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严格执行中省有关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初评结果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其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其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所在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受理、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执行当年学校有关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具体安排意见;如中省政策发生变更,执行最新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西安工程大学
201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