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7-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为鼓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研究生,保证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陕西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研究生荣誉称号设置

第一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包括各级党委、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团组织设立的各类荣誉称号、学校设立的各类荣誉称号以及各培养单位设立的荣誉称号。

第二条 目前学校设立了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其它需要设立的研究生荣誉称号;共青团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设立了五四青年奖章、青年五四标兵、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申请条件:

规定学制内在读研究生。

1.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在校脱产学习,能够依照培养计划和导师安排正常开展学习、科研和实践工作。

(6)各项荣誉称号规定的其它条件。

2.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荣誉称号参评资格:

(1)参评当年规定期限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罚,或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参评当年规定期限内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参评当年规定期限内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当年毕业的研究生(面向毕业生的荣誉称号除外)。

(5)恶意拖欠学校学费、杂费者。

第四章 评审标准、办法及发放

第四条 各级各类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审条件、名额分配依据有关政策执行,原则上应符合第三章第三条之各项规定。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

为表彰在学年内综合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和研究生干部,学校设立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

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各培养单位分别按当年参加综合测评研究生人数的10%和5%比例评选。具体评审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六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

为表彰在读期间综合表现优秀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和毕业研究生干部,学校设立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称号。

优秀毕业研究生和优秀毕业研究生干部由各培养单位分别按当年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和5%比例评选。具体评审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七条 其它荣誉称号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其它荣誉称号。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院级荣誉称号。设立院级荣誉称号需制订具体评审依据和评审办法,并报研工部审批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原则上不予发放奖金(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可按单价不高于1000元标准发放奖品。

第五章 评审机构与管理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荣誉评审委员会

1. 评审委员会组成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基本组成包括:单位负责人、单位分党委书记、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单位承担研究生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培养单位根据工作分工确定,原则上由分党委书记担任。

2. 评审委员会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制订本单位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审细则、名额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在研究生申报前予以公示。

(2)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3)向研工部提交初评名单及相关材料。

(4)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研究生荣誉称号设置、评审和表彰。

3. 评审委员会评审应遵循的原则

(1)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 依据当年评审安排,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2. 研究生提出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者应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3. 培养单位评审。各单位评审委员会集中开会进行评审,并将结果按要求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

5. 学校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评审结果予以审核,集体研究确定学校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审名单并公示。

第六章 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条 研究生荣誉称号的评审工作要充分发挥引导、奖励和激励作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杜绝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评审结果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工部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所在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受理、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如果出现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或者其它有损所获得荣誉称号形象的行为,经核实后,可由荣誉授予单位收回其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励。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执行当年学校有关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审的具体安排意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西安工程大学

2017年7月10日